第八条

有效

省通信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通信设施建设、保护、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通信设施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危害通信设施安全、损害电信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