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危害通信设施安全行为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