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