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阻挠、妨碍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定期检查、检修和维护通信设施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