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通信设施接入公用通信网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