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收取进场费、接入费、维护费、协调费、分成费或者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方式,阻挠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提供公共通信服务;

(二)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线路以及其他通信设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