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住宅区、住宅建筑、商务楼宇等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对配套通信设施进行设计、施工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