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制定支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