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管线需要与通信线路等通信设施交叉、跨越、平行建设时,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间隔距离;不能保持规定安全间隔距离的,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协商,采取措施,保障通信设施安全,并承担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