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在应急情况下进行通信设施抢修、抢险时,可以在道路、绿地等公共区域或者设施上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抢修、抢险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政、园林等部门;施工作业涉及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通信车辆以及工作人员进入抢修、抢险现场或者应急处置场所,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