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侵占、盗窃、损毁通信设施;

(二)干扰或者中断通信设施正常运行;

(三)擅自接入通信供电系统取电或者中断通信设施电力供应;

(四)在通信设施上附挂物体、拴系牲畜;

(五)攀爬通信铁塔、杆路、基站或者进入地下通信管道、通道;

(六)移动、涂改、拆除或者损毁通信设施安全警示标识、保护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