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一)侵占、盗窃、损毁通信设施;(二)干扰或者中断通信设施正常运行;(三)擅自接入通信供电系统取电或者中断通信设施电力供应;(四)在通信设施上附挂物体、拴系牲畜;(五)攀爬通信铁塔、杆路、基站或者进入地下通信管道、通道;(六)移动、涂改、拆除或者损毁通信设施安全警示标识、保护设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