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施工前,应当通知通信设施所有权人,并与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方案,避免施工损害通信设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