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砂、采石、取土、堆土、钻探、打桩、挖沟;

(二)修建粪池、牲畜圈、沼气池;

(三)倾倒垃圾、矿渣或者腐蚀性化学物品;

(四)烧荒、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