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砂、采石、取土、堆土、钻探、打桩、挖沟;(二)修建粪池、牲畜圈、沼气池;(三)倾倒垃圾、矿渣或者腐蚀性化学物品;(四)烧荒、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