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供电企业应当以直供电方式为通信设施供电,因特殊原因采用转供电方式的,应当逐步改造为直供电方式。

采用转供电方式的,除规定的损耗费用外,转供电单位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