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供电企业应当以直供电方式为通信设施供电,因特殊原因采用转供电方式的,应当逐步改造为直供电方式。采用转供电方式的,除规定的损耗费用外,转供电单位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