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通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认证标准的设备,开展通信基站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并在其网站上公布电磁辐射监测数据,提供国家标准电磁辐射环境限值等信息,向社会公众宣传通信设施电磁辐射防护的相关知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