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阻挠或者危害通信设施建设的行为:(一)非法阻挠建设、施工单位进出建设场所;(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线路、管道、杆路、设备、工具、器材、标识等;(三)破坏或者封堵施工现场、道路,切断施工电源、水源;(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