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新建、改建、扩建通信管道、杆路、铁塔等通信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通信设施建设应当避免占用耕地,如确需占用的,应当防止占用地影响农田机械化作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