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住宅区、住宅建筑、商务楼宇等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对配套通信设施进行设计、施工,满足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进入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收取进场费、接入费、维护费、协调费、分成费或者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方式,阻挠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提供公共通信服务;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线路以及其他通信设施。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进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