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时,应当为通信线路进入管廊提供条件。电信业务经营者除为保障应急通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在已建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内建设架空通信线路。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