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时,应当为通信线路进入管廊提供条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除为保障应急通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在已建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内建设架空通信线路。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