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修订相关专项规划,涉及通信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省通信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