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乡改造涉及公共基础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纳入有关设计文件,为建设项目预留通信设施配套建设条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