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财务审计,转移、隐匿、篡改、损毁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由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有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