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镇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