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四条有效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推广使用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用于下列用途:(一)物业服务招投标、业主大会投票表决;(二)物业管理有关信息公开、物业管理纠纷投诉处理等;(三)录入并共享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在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中需要互通的信息;(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五)其他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用途。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