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镇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纳入相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并可以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发生突发事件时,街道办镇政府应当按照响应等级组织落实市、县级市(区)的应急措施,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