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三条有效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街道办镇政府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业主满意度、社会信誉等事项进行评估。评估时,应当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