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公共收益应当专户储存、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业主大会成立前,公共收益由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同意,公共收益可以由居(村)民委员会代管,也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接受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管,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开设账户。
公共收益缴存每年不少于一次。缴存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审计,每年不少于一次。
物业服务终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委托专业机构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在任期内离职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托专业机构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物业服务区域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对公共收益收支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应当审计而拒绝审计的,由街道办镇政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