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公共收益可以用于下列支出:
(一)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和公众责任保险,但是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四)对公共收益的审计费用;
(五)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制定公共收益使用规则或者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决定后使用。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使用公共收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公共收益。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