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四十九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的委托代收代交有关公共水电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的,由专业经营单位自行负责有关工作。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分的服务。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