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条有效自发生下列情形之日起十五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双方对退出期限有约定的除外:(一)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依约解除的;(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的;(三)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四)依法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