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街道办镇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组,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并报告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组成立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用房,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案;

(四)使用物业公共收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