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决定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镇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街道办镇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撤销其决定,并通告业主。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街道办镇政府组织业主大会召开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