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五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任期内,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代表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在街道办镇政府的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