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三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开。(一)因房屋所有权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五)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