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开。

(一)因房屋所有权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