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镇政府备案。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镇政府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街道办镇政府和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