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七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或者业主自荐、联名推荐的方式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组在街道办镇政府指导下审查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分期建设项目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建筑面积和进度等,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办法。鼓励党(团)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业主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