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对于不履行业主义务,侵害业主共同利益行为的业主,业主大会可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中对其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作出限制性规定。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