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六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对于不履行业主义务,侵害业主共同利益行为的业主,业主大会可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中对其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作出限制性规定。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