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大会第十六条有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组应当在业主大会选举、表决前核实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核实的,可以向街道办镇政府报告,街道办镇政府可以请求房屋所有权登记机构等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