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成员;
(三)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使用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等公共收益;
(十)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标准,业主委员会聘用人员工作职责和薪酬标准;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业主大会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其他主体决定前款事项。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