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文明创建先进单位以及公务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