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规划、指导、检查、评估和通报等工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