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