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提供的,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