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重点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提供的,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