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重点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提出重点治理总体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点治理总体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实施。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