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重点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养犬,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二)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三)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四)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五)携带除军警犬、引导犬之外的犬只出入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前款规定的限养区,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和具体品种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