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乱丢垃圾、乱倒污水;
(二)随意丢弃烟蒂,在禁烟区吸烟;
(三)擅自占用公共空间,随意堆放物料,毁绿、种菜,浇筑停车位;
(四)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道路护栏;
(五)非机动车逆行、闯红灯,在机动车道行驶;
(六)机动车随意变道、加塞,向车外抛洒物品,违规鸣笛,夜间行车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
(七)机动车未经许可从事道路旅(乘)客运输经营;
(八)在公共场所开展集会、娱乐、展销等活动时,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九)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刻,乱贴乱发小广告;
(十)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十一)违规养犬;
(十二)其他不文明行为。
市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应当定期对重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对重点治理清单提出进行部分调整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