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道德典型宣传活动,建立健全道德典型帮扶礼遇制度。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