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倡导下列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举止得体,语言文明,衣着整洁,不喧哗,排队依次有序,礼让老、弱、病、残、孕等人员;
(二)在公共场所注意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在突发传染性呼吸道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四)珍惜粮食,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
(五)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爱护小区公共设施,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
(六)驾驶车辆主动礼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规范停车;
(七)开展广场舞等文体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八)文明上网,不侵害他人隐私,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传播低级媚俗信息;
(九)遵守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地民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十)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
(十一)夫妻和睦、孝老爱亲,守望相助、向上向善,培育良好家风和文明社风;
(十二)其他有益于社会和谐发展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