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范和文明倡导第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对其工作人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扬或者奖励。鼓励和支持利用本单位场所设立爱心服务区、公共阅读点等公益设施,并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内部停车场、运动场所和厕所。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